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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科技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支撑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天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以信任为前提、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结题验收等管理,减少环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强化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建立评价激励制度,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加强科研领域诚信建设,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突出政府在科技计划设立与布局、监督与评估,以及科研管理、资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逐步退出对具体项目的直接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中的作用。

  ——深度融合。科技计划和科研活动要结合全区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政策链,加强科技与经济融合。

  ——重点聚焦。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支持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智能科技产业、现代农业、产学研合作、社会公益等公共科技创新活动。

  ——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提升科研绩效。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

  1.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通过科技项目形式实施,由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制定蓟州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范科技计划设立与调整,明确项目管理中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咨询等各类主体的职责,严格项目管理流程。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重点突出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项目管理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科技计划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项目的形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着“以人为本、公正公平,遵循规律、合理配置,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管理好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精简项目申报管理。完善项目形成机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聚焦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开展创新创造,培育和实施科技项目。实行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可行性,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布,公开征集项目,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增加项目申报准备时间。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流程,精简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项目评审管理。细化完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完善网络评审、录音录像、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科技专家库,完善专家征集、推荐、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遴选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学术自律,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简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期间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精简监督检查频次,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按项目支持资金额度、项目类别实行分类管理,需开展过程监督检查的,由相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和方式,原则上实施期内的项目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实施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在30万元以下及补贴奖励类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简化项目验收程序。推行“一站式验收服务”模式,合并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到期后,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财务审计。面向社会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放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现“材料一次报送”。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项目人员少跑腿。充分利用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加强数据共享。整合科技计划管理相关环节的材料报送,实现一表多用。建立财务助理(或财务专员)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预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调剂、财务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项目实施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赋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和绩效支出比例。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中列支聘用财务助理的费用或购买记账、财务咨询等财务专业服务费用。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项目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机制。

  10.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围绕“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的推动实施,切实做好人才引育,梳理全区各类科技人才计划相关政策,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项目周期,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不把人才荣誉称号作为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再要求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促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区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倾向。避免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科技创新基地评估等活动中的简单量化、轻质量和“一刀切”做法,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对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项目承担单位从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向贡献较大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倾斜,加大项目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的绩效奖励。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学技术局、区教育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积极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用联合体,建立一批产学研合作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聘请高校院所的专家教授为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挂职,指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引领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项目绩效评价。

  14.推动项目管理向质量效益转变。改过程管理为效果管理,改重数量、重过程为重质量、重结果,明确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目标设定要科学、合理、具体,便于考核和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重点评价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成果与指南的相符性,技术路线与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科学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要突出自主知识产权,强调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要严格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按照任务合同书约定,适时组织项目验收,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限申请验收,不得无故延迟验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应与项目直接相关,严禁弄虚作假。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提供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责任追究。(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17.建立相关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分担责任机制。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充分尊重项目单位自主管理权限,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区科学技术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增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不断巩固和发展科研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项目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推动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技创新活动保驾护航。要尊重科研人员创新主体地位,更好发挥顶层设计和公共政策保障功能,适时组织开展政策宣讲、跟踪指导和督查推进。

  (二)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策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力度,健全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积极争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结合部门实际,梳理重点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准发力,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能够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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